基本信息 |
编 码 |
2.6 |
名 称 |
社会保险费强制划拨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太平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太平镇、城南镇、沈所镇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兴平后街8幢首层 |
||||||||
适用条件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税务机关责令,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
||||||||||||
裁量标准 |
|
||||||||||||
提交材料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实时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
共享信息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始兴县九龄广场旁)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