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5 |
名 称 |
纳税信用评价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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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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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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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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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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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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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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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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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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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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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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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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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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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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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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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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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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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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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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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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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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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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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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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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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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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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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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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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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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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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