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3.2 |
名 称 |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
权力类型 |
社保费检查(按照总局要求,省税务局依据职责划转和实际情况补充编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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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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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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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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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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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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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司前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司前镇、隘子镇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司前镇司前街5号首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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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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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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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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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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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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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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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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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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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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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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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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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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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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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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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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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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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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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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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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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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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始兴县九龄广场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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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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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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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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