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0-07-20 12:53:1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7.7

   

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3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3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武江区

地址

韶关市武江区沐阳东路8号三楼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1.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或暂缓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或暂缓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2.税务机关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2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20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2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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