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环境保护税核定
发布时间:2020-07-20 13:25:5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9

   

环境保护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管辖范围

武江区

地址

――

适用条件

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进行核定计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填写应符合规定。

3.实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环境保护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环境保护税核定申请。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环境保护税核定申请。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2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20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2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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