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房产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8-24 18:44:4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7.2

   

房产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3.《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

翁源县建设一路683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翁源县

地址

广东省翁源县建设一路683

适用条件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房产税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见办税指南(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申报享受房产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房产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12366;网址: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网址: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翁源县建设一路67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翁源县建设一路68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翁源县建设一路67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翁源县建设一路67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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