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4.6 |
名 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翁源县 |
地址 |
广东省翁源县建设一路683号 |
||||||||
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2.税务机关应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征收。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以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 2.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费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费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12366;网址: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进度结果查询 |
网址: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翁源县建设一路678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翁源县建设一路683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翁源县建设一路678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翁源县建设一路678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