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1社保费非正常户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26 13:48:1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码

6.9.1

名称

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官渡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周陂镇

地址

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官渡开发区黄槐东路34号

适用条件

连续 3 个月不申报不缴费的用人单位,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用人单位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作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发现社保非正常户正常经营时,应及时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12366;网址: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网址: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网址: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翁源县建设一路678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翁源县建设一路68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翁源县建设一路678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翁源县建设一路678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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