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4.3 |
名 称 |
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新龙大道43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县级重点税源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新龙大道43号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A0705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西185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西185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西185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西185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