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6 |
名 称 |
收缴或停供发票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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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一项。(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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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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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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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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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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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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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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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新龙大道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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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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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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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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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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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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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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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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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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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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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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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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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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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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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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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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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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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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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西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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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西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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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西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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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西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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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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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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