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发布时间:2020-08-24 18:08:4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8.4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管辖范围

武江区

南雄市

乐昌市

始兴县

地址

韶关市武江区沙洲一路1

适用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12366/网址:www.gd-n-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号,0751-817601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韶关市武江区沙洲一路六号,0751-8551067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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