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19 |
名 称 |
多缴税款退(抵)(依申请)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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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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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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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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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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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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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有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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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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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一、必报: 1. A07112《退(抵)税申请表》; 2.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复印件; 3.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可容缺报送)。 二、条件报送: 1.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30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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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12366;咨询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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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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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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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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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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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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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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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9 |
名 称 |
多缴税款退(抵)(依职权)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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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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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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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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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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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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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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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有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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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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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一、必报: 1. A07112《退(抵)税申请表》; 2.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复印件; 3.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可容缺报送)。 二、条件报送: 1.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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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10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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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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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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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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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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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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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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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12366;咨询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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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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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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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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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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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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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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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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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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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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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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