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18.1 |
名 称 |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退(免)税办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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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7.《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8.《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 10.《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九条。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第七条。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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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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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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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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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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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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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办理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免退税申报业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核准并办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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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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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一、必报: 1. A06177《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 A06178《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3. A0646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 A0632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5. 出口发票。 二、条件报送: 1.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 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3. A06373《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4. 先退税后核销业务出口合同复印件。 5.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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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 |
法定办理期限 |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
承诺办理期限 |
同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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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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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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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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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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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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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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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12366;咨询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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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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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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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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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无纸化企业只需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6.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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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免税、退税决定的; 2.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免税、退税手续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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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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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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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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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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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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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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