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17 |
名 称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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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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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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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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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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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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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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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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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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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一、非居民企业 (1)必报: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条件报送: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5.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6.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7.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8.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9.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10.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11.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12.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二、非居民个人 (一)必报: 1.A03054《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2)条件报送: 1. A0305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A表)》。 2. A0305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 3. A0305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C表)》。 4. A0305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 5.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6. 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 7.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8. 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9.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10.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11. 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12.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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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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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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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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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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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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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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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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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12366;咨询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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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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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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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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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1.非居民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2.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 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4.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5.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6.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7. 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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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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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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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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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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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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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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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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