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08:13:3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7.4

名    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

广东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韶关市浈江区

地址

广东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

适用条件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外的纳税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3.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邮政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5.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其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二)转登记

   1.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1.纳税人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登记;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在限期内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5.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6.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7.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9.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10.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1.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2.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12366;咨询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帽峰路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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