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2.1 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军队系统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劳改劳教单位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四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房改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1.24.2.1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广深公司承租广铁集团铁路运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证载用途为农业用地(含园艺用地)且实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证载用途为非农业用地且实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中海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4.2.1 其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