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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SX000326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启运港退(免)税的,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条第(三)项
条款内容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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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
条款内容
四、有关单证证明办理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与此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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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的;已申报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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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第(二)项
条款内容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二)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18),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上填写核实结果并反馈纳税人。 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免抵退税申报后,或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分别填写“未退税”“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3.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补缴已退税款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 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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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5016《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必报
原件
报盘
1份
1份
2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
原件
原件
报盘
1份
1份
1份
3 已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复印件
1份
4 出口发票 生产企业申请时提供
原件
1份
5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
原件
原件
报盘
1份
1份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5016《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8.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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