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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000375 注销税务登记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7〕40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附件《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67--72项
条款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及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项目完工证明及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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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0号颁布,2001年4月28日修订,1995年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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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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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章
条款内容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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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8〕14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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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9〕6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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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21〕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12
条款内容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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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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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22〕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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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简化办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税发〔2020〕6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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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21年第4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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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必报
原件
2份
2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单位纳税人,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复印件
1份
3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原件
1份
4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原件
1份
5 市场监管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复印件
1份
6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用发票的纳税人
原件
1份
7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复印件
1份
8 A02009《发票领用簿》 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原件
原件
1份
1份
9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0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3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原件
1份
14 其他税务证件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原件
1份
1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
复印件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5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 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等业务的办理。

7.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8.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9.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10.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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