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额度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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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表证单书】
无【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税发〔2018〕7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8.本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变更发行可以通过远程变更实现。
9.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10.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1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12.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前,应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13. Ⅲ类纳税人确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增加发票种类、月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须将持有发票全部开具并完成上一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和缴税后,才能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