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纳税服务 > 社保费指南
6.8.1 SX000293 打印社保票证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以电子缴费方式缴纳社保费。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查看全部
2 文件名称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条
条款内容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查看全部
3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事项的公告 》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五条
条款内容
税收票证的开具 (一)先检查,后开具。开具人在开具税收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税收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质量合格的按规定开具。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开具。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不得混用。一个开具人领取多本同一种类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使用,按票证号码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若干本同种税收票证同时使用。 (三)开具人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输出打印的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应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效力。 (四)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时,不需提交声明遗失的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纳入库税款或退还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遗失补开的,应调用原税收票证再次打印,并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注明打印次数,不再开具新号码的税收票证。再次打印时,征税专用章仍根据开具渠道,由电子税务局加载输出或开票人手工加盖。
查看全部

【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缴费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