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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SX00013296 1.6.8.4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缴费单位、缴费人以电子缴费方式缴纳社保费。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条
条款内容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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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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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打印失败后可以重新点击【打印】,再次打印。

2.缴费金额已上解,即可打印缴费证明。

3.个人打印会展示单位社保编码和个人社保编码,单位打印只会展示单位社保编码。

4.实缴(退)金额一列,正数为实缴金额,负数为退费金额。

5.打印城乡居民相关缴费记录时,不包含城乡居民集体补助申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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