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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SX0000286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5.1.2 SX0000286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23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条款号 第三条第五款、第八款
条款内容
(五)征收划解 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向缴费人开具税收票证。 (八)缴费查询 税务机关在查验缴费人有效身份证件后为缴费人提供查询缴费情况、打印缴费凭证等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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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23年第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五款
条款内容
(五)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 缴费完成后,城乡居民可通过粤税通、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粤省事、粤智助等渠道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办税服务厅查询缴费记录和打印缴费凭证。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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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第(三)款第1点、第3点
条款内容
(三)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1.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3.《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开具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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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8〕62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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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件副本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原件
1份
2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为自然人
原件
1份
3 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开《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原件
1份
4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开《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收完税证明为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

6.【申请条件】中第2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和第4项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8.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

9.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10.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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