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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 SX0000183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5.8 SX0000183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场景名称: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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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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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 条款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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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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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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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文件字号 2018年8月31日主席令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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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 第70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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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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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7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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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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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8〕16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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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必报
原件
2份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原件
1份
3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原件
2份
4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或《容缺办理承 诺书》 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 职工行权,纳税人可自主 选 择 容 缺 办 理,签署《容 缺 办 理 承 诺 书》,承担未履 行承诺的相关 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 正材料
原件
1份
5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七项专项 附加扣除
原件
1份
6 A06729《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原件
1份
7 A0684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报送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3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5 A06729《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6 A0684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9.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0.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1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2.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 6 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 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 6 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 6 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 6 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 6 万元”字样。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4.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如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 年第 61 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符合条件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15.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6.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7.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并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1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19.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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