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的,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以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跨省(市)迁移。
1.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2.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
3.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4.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入库、退库。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入库、退库。
5.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
6.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资格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由迁入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7.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迁移纳税人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
8.纳税人更正申报涉及在迁出地已入库税款退税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
9.迁移纳税人尚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须在迁移前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0.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1.纳税人应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