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在行动 > 广东省小微企业办税指南
2.2.5.3 SX0000313 跨省迁移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2.5.3 SX0000313 跨省迁移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对于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的,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以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跨省(市)迁移。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修订,第42号、第5号、第23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第二条 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为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1份
2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必报
原件
1份
3 《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 必报
原件
1份
4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已变更营业执照信息的可取消报送。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2.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

3.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4.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入库、退库。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入库、退库。

5.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

6.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资格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由迁入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7.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迁移纳税人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

8.纳税人更正申报涉及在迁出地已入库税款退税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

9.迁移纳税人尚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须在迁移前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0.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1.纳税人应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