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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 SX0000314 省内跨市迁移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2.5.4 SX0000314 省内跨市迁移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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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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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税发〔2018〕14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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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必报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份
2 A01011《变更税务登记表》 必报
原件
1份
3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原件
1份
4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原件
1份
5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原件
1份
6 A01007《税务登记证》(正本) 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原件
1份
7 A02009《发票领用簿》 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原件
1份
8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非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1011《变更税务登记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A02009《发票领用簿》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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