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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SX0000185 居民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6.2 SX0000185 居民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文件字号 2018年8月31日主席令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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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六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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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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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644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其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3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
复印件
1份
4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5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需报送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其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6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原件
1份
7 纳税人身份证件 必报
原件
1份
8 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9 股权转让方转让以投入方式取得的股权,需提供投入资本时的验资报告或企业(单位)章程、投入资本时的货币资金支付凭证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评估报告 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
原件
1份
10 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或股东实际控制权转移日上一个月财务会计报告及附注的原件及复印件 必报
复印件
1份
11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644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1. 7【纳税人办理流程】(本事项所有场景共用)

7.1窗口办理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9.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0.预缴申报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11.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且在当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进行税款清算。

12.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13.依法享受纳税人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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