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11.5 SX0000205 矿区使用费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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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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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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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无【办理地点】
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
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依据财政部令第1号文件《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规定:第七条 油、气田的作业者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产量,以及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 矿区使用费的代扣义务人和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矿区使用费。逾期缴纳的,税务机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区使用费的1‰的滞纳金。第九条 油、气田的作业者违反第七条的规定,不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实际产量和税务机关所需其他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缴纳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应补缴矿区使用费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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