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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2.4 SX000049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发函收函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10.12.4 SX000049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发函收函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条、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
第十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时,可以选择一地办理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缴税事宜。受理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同一项所得其他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告知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一致的,负责追缴税款的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确定应纳税款未依法扣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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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13084《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13084《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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