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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 SX0000294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5.7.1 SX0000294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对于委托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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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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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第(四)项
条款内容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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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
条款内容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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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必报
原件
1份
2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必报
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8.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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