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在行动 > 广东省小微企业办税指南
2.4.1.3 SX0000370 税收减免核准(房产税)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4.1.3 SX0000370 税收减免核准(房产税)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件字号 1986年09月15日国发〔1986〕9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09年01月12日财税〔2009〕3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文件字号 粤府〔1986〕168号 1986年12月31日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 条款号 第八条
条款内容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必报
原件
1份
3 受灾证据、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复印件
1份
4 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资料;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纳税人。
复印件
1份
5 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等部门有效文件 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纳税人
复印件
1份
6 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纳税人。
复印件
1份
7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 必报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核准期限为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核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7.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8.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