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订)》 |
文件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
条款号 |
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
文件字号 |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务院 |
条款号 |
第八十条 |
条款内容 |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文件字号 |
(主席令第49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条款号 |
第四十五条 |
条款内容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件字号 |
(国税发〔2006〕183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十条 |
条款内容 |
十、滞纳金的有关问题 (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文件字号 |
(国税函〔2007〕1240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条款内容 |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十条 |
条款内容 |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条款内容 |
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
文件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五条第(一)大点第2、3小点 |
条款内容 |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文件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条款内容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期限内补缴个人所得税的,不加收滞纳金。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文件字号 |
国税函〔2007〕753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一款 |
条款内容 |
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件字号 |
国税函〔2010〕220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八条 |
条款内容 |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文件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
条款号 |
第四十八条 |
条款内容 |
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四条第一款 |
条款内容 |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文件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
条款号 |
第八条 |
条款内容 |
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查看全部 |
|
1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三项 |
条款内容 |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查看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