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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1 SX0000417 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6.11.1 SX0000417 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5〕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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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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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第(九)点
条款内容
 (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4),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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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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