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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 SX0001079 开具无欠税证明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5.10.1 SX0001079 开具无欠税证明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存在欠税情形的,方可开具《无欠税证明》。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条款内容
一、《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一)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   六、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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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原件
1份
2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自然人申请开具证明,报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原件
1份
3 代理人身份证件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具无欠税证明,报送代理人身份证件、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原件
1份
4 委托书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具无欠税证明,报送代理人身份证件、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系统如果自动带出错误的分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信息,由纳税人到机构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

2.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实物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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