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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8 SX0007277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24.8 SX0007277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1、各市、县级税务局应当与同级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建立资源税管理工作配合机制,开展资源税涉税信息共享与应用。

2、资源税涉税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以下简称“开采许可证”)等信息。

3、各市、县级税务局应当主动向本级相关部门提出获取本地区资源税涉税信息需求,并根据获取的资源税涉税信息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台账,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季度获取的资源税涉税信息按管辖地分发给下级税务机关。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资源税税源控管,依据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掌握资源税税源分布情况,在税收管理系统中做好资源税税种认定。
5、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涉税信息与资源税认定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取得开采许可证的单位未进行资源税税种认定的,应当进行认定,并通知纳税人补充申报;发现认定的资源税税目、税率等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通知纳税人更正申报。
6、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申报缴纳情况的跟踪,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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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文件字号 2019年0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九条
条款内容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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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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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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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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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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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www.etax-gd.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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