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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SX00013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1.1 SX00013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缴税款:
      3.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除外。
      3.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3.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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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3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附件2第一条第(七)-(十一)款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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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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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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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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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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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八条
条款内容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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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7〕58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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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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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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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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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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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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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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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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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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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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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复印件
1份
2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复印件
1份
3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复印件
1份
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必报
原件
1份
5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不动产,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需提交
复印件
1份
6 不动产转让合同复印件 销售不动产,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需提交
复印件
1份
7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 销售不动产,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需提交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纳税人识别号。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 年4 月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 年6 月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 年5 月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 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 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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