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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1 SX000299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13.1 SX000299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场景名称: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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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章第五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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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六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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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404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必报
原件
报盘
2份
1份
2 A08073《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留存备查
原件
报盘
1份
1份
3 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留存备查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4 代办退税账户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5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6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横琴、平潭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8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9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0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1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2 A08065《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原件
1份
13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4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5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6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声明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7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8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9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0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的复印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中国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中国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除外)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3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4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5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6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7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8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9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30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原件
报盘
2份
1份
31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32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33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原件
报盘
2份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404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A08073《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3 A08065《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管理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7.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8.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9.《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1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1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
      无纸化管理备案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管理(同场景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管理(同场景1)
      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7. 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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