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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1 SX000373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37.1 SX000373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1.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按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0号颁布,2001年4月28日修订,1995年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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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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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章
条款内容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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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8〕14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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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9〕6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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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文件字号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附件1),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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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5〕48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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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三、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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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21〕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12
条款内容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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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1060《清税申报表》 必报
原件
2份
2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单位纳税人,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复印件
1份
3 市场监管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复印件
1份
4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复印件
1份
5 A02009《发票领用簿》 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原件
1份
6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原件
7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原件
8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已实名认证办税人员可免于报送
原件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1060《清税申报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 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5)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5.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6.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补办申报纳税手续,然后恢复正常状态。
      8.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9.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
    (2)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

    (3)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

      1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
    (2)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

    (3)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纳税人(或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相关裁定书主动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

      其中“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仅限于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即包括新办纳税人以及换照纳税人,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此类纳税人申请开具《清税证明》时,无需填报《清税申报表》,可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查验,或提供其复印件(税务机关可留存该复印件)。

  1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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