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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 SX000388 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决定意见处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2.8.1 SX000388 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决定意见处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八十四条
条款内容
第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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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渠道(税务人员完成)

【办理时间】

30日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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