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1 SX000243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6.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7.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到异议信息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8.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纳税人、政府部门和其他第三方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扫描功能扫描《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对相关信息进行验证。
9.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10.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