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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SX000243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5.2.1 SX000243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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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8〕62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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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及〈纳税记录〉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税函〔2018〕75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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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纳税人身份证明 已实名认证办税人员可免于报送
原件
1份
2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人代理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时。
原件
1份
3 委托代理书 代理人代理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时。
原件
原件
1份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粤税通”微信小程序、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6.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7.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到异议信息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8.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纳税人、政府部门和其他第三方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扫描功能扫描《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对相关信息进行验证。
      9.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10.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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