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的前提条件:
1.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并且经过实名认证的单位和个人,
2.已进行发票种核定,并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内领用发票;
3.实行交(验)旧供新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需完成发票验(交)旧事项方可再次申请领用发票;
4.纳税人不存在动态风控阻断类监。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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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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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税务UKey |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供。(通过网上领用可不携带相关设备) | ||||
3 |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的报送条件为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 | ||||
4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税务登记证副本报送条件为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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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无【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验旧手续。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5.纳税信用D级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7.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应持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9.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10.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
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11.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
12.被纳入风险纳税人的纳税人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解除风险纳税人后才可领用发票。
13.除另有规定外,未经广东省税务局批准,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地市使用,发票仅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