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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SX000004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3 SX000004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修订,第42号、第5号、第23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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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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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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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文件字号 2016年8月29日工商个字〔2016〕16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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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省工商局等七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意见>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16年10月29日粤工商〔2016〕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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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文件字号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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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
制定机关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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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经办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采集的,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完成实名验证后即可以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复印件
1份
2 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变更经营者时提供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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