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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SX000225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土地增值税)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1.7 SX000225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土地增值税)
场景名称: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条款号 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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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9年4月1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
条款内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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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文件字号 2015年8月18日税总发〔2015〕10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原则上取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通过充分论证,对不合理的指定予以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事项,应当按照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实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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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22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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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21年3月1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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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 留存备查
复印件
1份
2 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留存备查
复印件
1份
3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 留存备查
4 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留存备查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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