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在行动 > 广东省小微企业办税指南
2.1.9 SX000100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1.9 SX000100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场景名称: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额度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7〕91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10]4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八条
条款内容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文件字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及附件2
条款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至第五条
条款内容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 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   (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税务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二)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4〕5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办发〔2015〕22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办发〔2016〕13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优化涉税文书报表样式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国税函〔2016〕56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落实审批时限“零超时”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6〕29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八条
条款内容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四、五条
条款内容
一、压缩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四、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以上规定予以更新,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办发〔2022〕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办公厅 条款号 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45项
条款内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由县级税务部门实施。
查看全部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代理委托书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原件
1份
2 A1300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必报
原件
1份
3 A06489《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必报
原件
1份
4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首次申请或尚未办理实名认证的纳税人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1300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A06489《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税发〔2018〕7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8.本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变更发行可以通过远程变更实现。

      9.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10.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1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12.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前,应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13. Ⅲ类纳税人确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增加发票种类、月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须将持有发票全部开具并完成上一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和缴税后,才能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