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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 SX000229 税收减免核准(土地增值税)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4.1.2 SX000229 税收减免核准(土地增值税)
场景名称:

【申请条件】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 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 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条款号 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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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文件字号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八条第(一)项
条款内容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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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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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06年3月2日财税〔2006〕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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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文件字号 2015年8月18日税总发〔2015〕10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原则上取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通过充分论证,对不合理的指定予以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事项,应当按照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实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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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减免税申请报告 必报
原件
1份
2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必报
原件
1份
3 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必报
原件
1份
4 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必报
原件
1份
5 开发立项及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必报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8.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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