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在行动 > 广东省小微企业办税指南
4.1.3.1 SX000392 简易程序处罚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1.3.1 SX000392 简易程序处罚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已进行登记。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文件字号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查看全部

【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渠道(税务人员完成)。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从2021年7月15日起,纳税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