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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4 SX000148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4.14 SX000148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文件字号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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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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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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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5〕14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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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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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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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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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7〕40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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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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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8〕3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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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一)统一编制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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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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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必报
原件
1份
2 代理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进行办理的报送的情况。
原件
1份
3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需报送,原件查验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取消报送。
原件
原件
1份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间】

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5.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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