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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 SX000152 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预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4.8 SX000152 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预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10〕15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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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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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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