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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SX00001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2.1 SX00001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场景名称:

【申请条件】

      未办理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单位纳税人,应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修订,第42号、第5号、第23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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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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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2018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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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1年0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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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16年03月15日税总函〔2016〕121号)全文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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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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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108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必报
原件
1份
3 A01009《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需提供
原件
1份
4 A01010《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需提供
原件
1份
5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
原件
1份
6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档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
原件
1份
7 产权证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租赁自然人的场所需提供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8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除个人独资企业、代表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外的单位纳税人,需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章)。
复印件
1份
9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除取得电子证照的纳税人外,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章)。
复印件
1份
10 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 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11 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 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需提供
原件
1份
12 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自有房产需提供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3 改组改制的相关档案 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14 租赁协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租赁场所的需提供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5 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108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A01009《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下载表单
3 A01010《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 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 致”并签章。 

4.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 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 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5.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 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 报告”。

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 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 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承包 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 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 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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