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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 SX000232 税收减免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4.1.1 SX000232 税收减免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
场景名称:

【申请条件】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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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文件字号 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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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08年05月19日财税〔2008〕6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六条
条款内容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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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09年02月11日粤地税发〔2009〕3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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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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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23年第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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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核准期限为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核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7.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8.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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