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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 SX000117 代开发票作废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2.3.5 SX000117 代开发票作废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2018)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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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4]15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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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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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8年第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当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 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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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已开具发票的各联次 必报
原件
1份
2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必报
原件
1份
3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表》复印件 发票丢失、被盗时提供
复印件
1份
4 委托授权书或载明委托事项的协议 委托代理人进行办理的报送的情况。
原件
1份
5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 非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复印件
1份
6 自然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完成实名认证的可以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7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已在税务局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的纳税人,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复印件
1份
8 其他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已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可不提供。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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